企业信息

    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廊坊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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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2004
  • 公司地址: 河北省 廊坊 广阳区 建业大厦22层
  • 姓名: 吴经理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廊坊专利代理

时间:2021-04-16点击次数:529

(一)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
1.与专利代理师建立正式聘用关系。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聘用的专利代理师订立劳动合同。
2.与委托人建立有效委托关系。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3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4保密义务安利代理机构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中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5.正当经营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公示义务。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7.作出实习评价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导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的实习。实习期满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作出实习评价。
(二)禁止行为
1.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2.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3.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公平竞争,不得以欺诈误导、虚假宣传、不当承诺、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对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的执业限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事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三)提供有偿服务及援助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人或者低收人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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